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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考宪法学考点:村民会议

更新时间:2018-05-23来源:上海自考点击量:

(1)组成

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。

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。

有1/10以上的村民提议,应当召集村民会议。

召开村民会议,应当有本村l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,或者有本村2/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,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
(2)决议事项

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:

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;

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;

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;

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;

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、承包方案;

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;

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、分配方案;

⑧以借贷、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;

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。

(3)职能

①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、村规民约,并报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备案。

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,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;

③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;

④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