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>备考>>串讲笔记

自考宪法学考点:居民委员会的组织

更新时间:2018-05-23来源:上海自考点击量:

1、组成

(1)居民委员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。

(2)多民族居住地区,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。

(3)居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,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。

2、任期

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,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。

3、机构设置

(1)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、治安保卫、公共卫生等委员会。

(2)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上述下属委员会成员。

(3)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,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。

(4)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,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。